对于
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分为两种情况,接下来,诸位不妨花点时间来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大家请看如下介绍:
(著作权)
一种情况是:作品已经登记,且登记证书上显示的作品完成时间、著作权登记时间均早于商标申请时间。
举个简单的例子,例如第28051530号“小龙坎”商标异议案,该案中,正是因为异议人提供了登记时间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时间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被异议商标被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你们知道吗,这一案例中,虽然异议人有尽量全面注册商标,但难免某些类别因各种原因没有完成注册,就导致了跨类难以保护的问题。该案说明,在对商标进行了独创性设计后,不仅要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同样不能忽视著作权的登记。
另一种情况是:作品已经登记,但作品著作权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时间,或从未进行过著作权登记。
在现实生活当中,对于作品已经登记,但作品著作权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时间的情况来说,业内人士大都知道的是,著作权登记证书客观性较强。但是,不能忽略的是,证书上显示有三个日期时间,其中仅“作品登记时间”是由版权局登记认定时间,具有强客观性特征;其他两个“作品完成时间”、“作品发表时间”均由登记申请人自主填写,因而不具有客观性。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当一个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显示的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时间,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著作权在先成立的定案依据。
总之,对于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分为以上两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