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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常见问题(三)

更新时间:2017-07-24 16:14:38  浏览次数:...  来源:zscq.rrbjt.com


16.分类表中的项目之间有什么关系吗?比如第 20 类项目中,既有“家具”又有“金属家具”,我该如何选择?

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中,虽然同一类别的各项目之间在概念上可能存在包含或者交叉的关系,但尼斯分类并不对项目概念进行界定。各类别项目表中所列的商品服务名称是为了表明不同商品服务的所属类别,以方便申请人在申报商标注册时进行分类参考。以第 20 类的项目“家具”、“金属家具”为例,由于在尼斯分类中有些商品是按照材质分类的,例如金属建筑材料属于第 6 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属于第 19 类,但家具并不是按照材质分类的,各种材质的家具均属于第 20 类。为了明确表明金属制的家具也属于第 20 类,因此第 20 类项目中,除了“家具”,还有“金属家具”。《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沿用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的体系。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申报的项目名称。


17.我要申报的商品项目区分表上没有,怎么办?(即如何确定商品名称)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沿用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的体系,区分表中每一类别的标题原则上指出了归入该类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各类的【注释】为确定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类别提供了思路。对于没有列在分类表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申请人可以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每一类别的标题和【注释】,先确定申报类别;应按照分类原则、使用具体、准确、规范的名称进行填写,要避免使用含混不清、过于宽泛且不足以划分其类别或类似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一方面要注意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本身要表述清晰、准确,符合一般公众的语言习惯和文字使用规则;另一方面要注意足以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区分,不应产生混淆和误认。

例一:电脑行业中常用“笔记本”指代“笔记本电脑”,但这是一种不规范的简称,正常情况下“笔记本”是指纸质文具,属于第 16 类,在第 9 类申报应当申报“笔记本电脑”或“笔记本式计算机”。

例二:“电机”。电机是指产生和应用电能的机器,包括发电机和电动机。按照目前的分类原则,“发电机”属于第 7 类;而“电动机”分为“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和“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前者属于第 12 类、后者属于第 7 类。因此“电机”、“电动机”均属不规范的商品名称。

例三:“熟制品”。大多数的熟制品均属于第 29 类,但分别属于不同的类似群,如熟制猪肉属于 2901 类似群、熟制鱼属于 2902 类似群、熟制水果属于 2904 类似群、熟制蔬菜属于 2905 类似群等等。因此“熟制品”属不规范的商品名称。申请人在申报时应使用具体、准确、规范的商品名称。商标局会对申请人申报的商品名称进行审查,不规范的,发放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进行正。

18.对商标图样的要求

在申请书的指定位置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 1 张。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 1 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商标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 10 厘米,不小于 5 厘米。对于颜色组合商标和指定颜色的商标所需提供的黑白稿,应另行制版,制作一张清晰的黑白图样,不能简单的复印原图样。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19.申请立体商标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商标申请声明”栏选择“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并在“商标说明”栏内说明商标使用方式。

此外,应在申请书商标图样框内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 1 份,该商标图样应能够确定三维形状、并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20.申请颜色组合商标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其构成要素为颜色。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商标申请声明”栏选择“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并在“商标说明”栏内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

此外,应在申请书商标图样框内打印或粘贴着色图样 1 份,并另行附送提交黑白稿 1份。

21.申请指定颜色商标需要声明吗?怎样填写?

以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无需声明。只在申请书商标图样框内打印或粘贴着色图样1 份即可,并另行附送提交黑白稿 1 份。

22.申请声音商标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商标申请声明”栏选择“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并在“商标说明”栏内说明商标使用方式。

此外,应在申请书商标图样框内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 1 份,该商标图样应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具体为: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注意:整个商标描述(包括五线谱或者简谱,以及文字说明)应制作在 1 份商标图样中。描述应当准确、完整、客观并易于理解。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例如声音样本中有歌词的,商标描述中也应说明歌词。此外,五线谱或简谱上不要含有乐曲名称。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还应附送声音样本。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且该光盘内应当只有一个音频文件。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小于 5MB,格式为 wav mp3。注意: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23.什么是商标使用方式?哪些情况下要填写?

简单地来说,商标使用方式就是申请人使用该商标的方式。例如申请人生产的糖果的形状都是某一种特殊的三维标志形状,那么申请人在第 30类商品“糖果”上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时,商标使用方式就可以填写“该三维标志是使用在糖果的形状上”。

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在“商标说明”栏内说明商标使用方式。

24.以肖像申请商标,有何要求?

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权人的授权声明书,授权声明书应包括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

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不须附送授权声明书。

若商标图样中的人物图形并非真实的人物肖像,只是创作画或电脑制作的虚构的人物形象,应当在商标说明栏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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